韩国国务会议通过《船舶安全法》部分修订案
发布日期:2017-05-12  来源:韩国海洋水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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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韩国国务会议于2017年5月2日通过了《船舶安全法》部分修订案。
 
    修订案中主要对船舶稳性的责任人员及货主提供集装箱信息等内容进行了修订,目的在于加强船舶航行的安全。之前“船舶稳性责任人员”的范围仅限于船舶所有者,修订案中将其扩大到船长及实际占有或使用船舶的人员。
 
    修订案中还明确规定,货主有义务向船长提供出口集装箱货物总重有关的审核信息,未提供时,货主应缴纳罚款,并且船长可拒绝进行集装箱装货。该规定是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中于2016年7月1日通过并生效的“集装箱总重审核义务”的相关内容进行的修订。
 
    另外,修订案中还将之前一直未规定的船舶用品及小型船舶质量认证证书有效期规定为5年,需要继续进行质量认证的按照延期申请流程进行申请。这项规定有利于提高船舶用品和小型船舶的质量可信度。
 
    修订案中还提高了代理检查机构的损害赔偿限度,强化了检查机构的责任。之前检查机构进行船舶检查等代理业务的相关规定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他人造成法律损害时,由国家先行赔偿损失,相关机构只在限定范围内进行赔偿。修订案中将其改为,赔偿限度不适用于“故意或意识到可能产生损失而冒然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产生的损失”。
 
    韩国海洋水产部海事安全局局长朴光烈表示,此次通过的修订案为加强船舶设施的管理、提高船舶航行的安全性提供了法律基础,从而更好地保护国民的人身财产安全。